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7167159B。 负责人:谷云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琦,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淑娟。
审理经过
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张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段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 岩 书 记 员 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