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胡集镇福泉白云石厂,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L04196170N。

投资人:徐远照,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辉,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远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祥市胡集镇福泉白云石厂(以下简称福泉白云石厂)因与被上诉人徐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泉白云石厂的投资人徐远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辉,被上诉人徐远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福泉白云石厂上诉请求:1.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81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徐远高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徐远高承担。事实与理由:徐远高不具备本案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且徐远高提交的借据上注明了还款的条件和时间,此所诉争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徐远高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2.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徐远高根据福泉白云石厂的要求从第三人那里借款,然后通过其女儿的账户转给福泉白云石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福泉白云石厂也收到这笔款并有明确的记载,所以徐远高有主体资格。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徐远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泉白云石厂偿还徐远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福泉白云石厂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福泉白云石厂因生产缺乏资金,福泉白云石厂负责人徐远照(徐远高胞弟)请求徐远高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光文与徐远高系姻亲关系)。邵光文同意借款,但要求由徐远高办理借款手续。同月12日,徐远高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借款手续,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于同月14日将300000元汇入徐远高指定的李淑惠建行个人账户,李淑惠当日按照徐远高指示将此款汇入徐慧(徐远高之女)建行个人账户。次日,徐慧按照徐远高指示将300000元汇入福泉白云石厂在建行的对公银行账户。2020年6月15日,因福泉白云石厂未向实际出借人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远高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020年9月11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决徐远高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徐远高认为其以个人名义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借款,再转借给福泉白云石厂使用,徐远高与福泉白云石厂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福泉白云石厂应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承担徐远高所遭受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远高与福泉白云石厂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福泉白云石厂主体适格,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关于徐远高主张福泉白云石厂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徐远高、福泉白云石厂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徐远高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福泉白云石厂主张权利的时间,起算时间应为徐远高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5日。综上所述,徐远高的诉讼请求部分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对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福泉白云石厂的辩解,2014年4月15日徐远高通过其女徐慧将300000元汇入福泉白云石厂在建行的对公银行账户,福泉白云石厂对此认可,福泉白云石厂辩称此款系徐远高向福泉白云石厂的还款,但福泉白云石厂没有向法庭举证,无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20年,福泉白云石厂提出本案所讼争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钟祥市胡集镇福泉白云石厂偿还原告徐远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元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远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福泉白云石厂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徐远高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诉争的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认定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

一、徐远高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福泉白云石厂主张徐远高不具备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案外人徐慧将30万元打入福泉白云石厂的对公账户上,本案的事实是徐远高归还以前所借福泉白云石厂的款项,不存在所争债权问题。2.因为案外人徐慧将30万元打入福泉白云石厂的对公账户上,就算有起诉资格也是徐慧,不是徐远高。徐远高反驳称,首先借款是徐远照向徐远高提出借款30万元,徐远高没有钱,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借款,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不同意徐远照打借条,要求徐远高打借条,所以徐远高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然后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将30万元打到了李淑惠的账户上,当天,李淑惠将款项打到了徐远高的女儿徐慧的账户上,第二天徐慧将30万元打到了福泉白云石厂的账户上,而且关于徐远高的这笔借款,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徐远高偿还30万元借款,该判决已经生效,所以徐远高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徐远高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将30万元汇入李淑惠个人账户,李淑惠按照徐远高指示将此款汇入徐远高女儿徐慧账户,徐慧按照徐远高指示将30万元汇入福泉白云石厂在建行的对公银行账户,徐远高与福泉白云石厂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福泉白云石厂抗辩徐慧向其对公账户打款30万元,系徐远高归还以前所借福泉白云石厂的款项,但福泉白云石厂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抗辩不能成立。福泉白云石厂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福泉白云石厂主张,在本案一审期间,徐远高作为证据提交的有一份借条是2014年4月12日出具的,本借条注明了本案的还款期间为信用社贷款到位就还款,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徐远高反驳称,2014年4月12日的借条是徐远高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上面的备注没有明确的约定期限。徐远高借给福泉白云石厂30万元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不存在超过时效。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具体到本案中,福泉白云石厂与徐远高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徐远高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福泉白云石厂履行债务,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徐远高一审提交的借条系其向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并非福泉白云石厂向徐远高出具的借条,福泉白云石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福泉白云石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钟祥市胡集镇福泉白云石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