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赵琼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余洪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兴琴与被告赵琼霞、余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李兴琴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兴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兴琴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德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