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赵琼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余洪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兴琴与被告赵琼霞、余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李兴琴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兴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兴琴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德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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