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仁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军,鸡东县鸡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久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仁成与被告庞久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仁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仁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仁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仁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