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

负责人:罗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闵招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闵招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闵招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期限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恢4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申请恢复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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