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明华,男,****年**月**日出生,固始县。
被申请人:岳太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申请人:段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明华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太红、段金红所有的位于固始县日出东方二区一号楼303室(不动产登记号:026663号)的一套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陈明华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14115000000030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将来可能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岳太红、段金红所有的位于固始县日出东方二区一号楼303室(不动产登记号:026663号)的一套房屋,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459元,由申请人陈明华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