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绿溪谷花卉科普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植物园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涵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B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雪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绿溪谷花卉科普乐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对于涉案的欢乐园工程尚欠5XXX0元、鬼屋工程尚欠4XXXX0元没有异议,但四份工程变更单没有经过再审申请人任何形式的确认,不能证实工程变更确实存在,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增加工程价款2XXXX0元缺乏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再审申请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在问题未修复前暂停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并不构成违约,原判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显失公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争议的2XXXX0元工程款,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有4张工程变更单,显示增加部分工程款共计2XXXX0元,工程变更单均由再审申请人案涉工程代表陈天龙签字确认,基于陈天龙在案涉工程工序质量报验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等多份文件上签字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陈天龙在4张工程变更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视为再审申请人确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应对增加工程承担付款责任。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4月26日投入使用,再审申请人拒付剩余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工程使用过程确不同程度出现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合同约定的按欢乐园工程合同总价款20%、鬼屋工程每逾期后1XX0元每日计算违约金过高亦无不当,酌情判令再审申请人按合同总价款10%计付违约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保定市绿溪谷花卉科普乐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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