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海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恒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与扶疏路交口东北角天街商业中心3栋A办8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709218。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瑶劳仲裁字第12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恒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3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莹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