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淑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王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冬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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