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治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和娣,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汪治虎与被告张金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治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女儿汪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9年3月起支付每月600元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未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出生一女名汪某。2019年2月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女儿汪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拒未尽抚养义务,为了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及女儿汪某出生于****年**月**日;
3、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汪某系汪治虎的女儿。
被告未答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并于××××年××月××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当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0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儿,取名汪某。2019年2月9日被告离开家外出,至今未回,女儿汪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在一起同居生活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外出且无法联系,女儿汪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对原告请求女儿由其抚养,本院应予支持。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被告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请求自2019年3月起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该请求适当,故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汪治虎与被告张金莲之女汪某由原告汪治虎抚养。
二、被告张金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自2019年3月起至女儿汪某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不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且又未按规定办理缓、减、免交上诉费手续的,本院可按当事人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