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钟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宝华诉被告钟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涂料及工人工资款计人民币182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装修套房多次购买涂料和工人工资。完工后,原告与被告清算后,当时被告亲笔书写一张“欠条”为凭。被告总合计人民币23560元。2020年10月8日前合计支付原告人民币5300元,仍欠18260元,由报告欠条为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着,被告电话拒接。原告违反基本诚信。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钟鸣未作答辩。
被告质证
原告张宝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本人身份证、被告钟鸣2017年1月27日书写的欠条、清单、支付宝付款截图等证据,被告钟鸣未到庭质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钟鸣先后将自己承包的玉龙湾28号楼套房、香格里拉店面、秦妈火锅店等房屋室内涂料装修工程交由原告张宝华承揽施工,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由原告提供油漆涂料等材料并负责具体粉刷施工。2017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宝华涂料及工人工资款合计人民币23560元,在2017年8月31日前结清,列此为据”。此后,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向原告支付了5300元,余款18260元拖欠未付。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钟鸣将自己承包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原告张宝华承揽施工,由此形成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和被告经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所载内容确认了被告结欠原告承揽工作报酬(含涂料及工人工资款)的金额和付款时间,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结欠承揽工作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钟鸣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宝华支付结欠的承揽工作报酬(含涂料及工人工资款)1826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50元,由被告钟鸣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道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