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桦川县。
被告王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告孙振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桦川县梨丰乡繁荣村。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桦川县梨丰乡东林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玲诉被告王举、孙振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玲撤诉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