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