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鹰,男,汉族,住淇县。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范乾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永辉与被告范乾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乾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永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70000元及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至偿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2日,被告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2020年4月21日还款,至今未还。2020年7月16日,被告又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2021年1月15日还款,至今未还。我打电话被告不接,人也找不到,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范乾政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据两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50000元,并约定于2020年4月21日、2021年1月15日前偿还上述借款。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款利率,被告应分别给付原告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2020年4月21日、2021年1月15日)起到偿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并承担放弃相关权利所造成的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范乾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永辉借款本金70000元。

二、被告范乾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永辉分别自2020年4月21日、2021年1月15日起至偿清款之日止,以20000元、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郭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范乾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