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晓晖,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余晓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何朝晖,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蒋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执行人:何朝利,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何立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高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王晓晖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执异1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兵1001执65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作出(2020)兵1001执65号之三执行裁定,划拨复议申请人王晓晖财付通账户存款1528.84元。
被告辩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1月11日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10刑终15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余晓龙、何朝晖、蒋涛、何朝利、王晓晖、高尚、何立新被依法判处刑罚,应追缴涉案赃款5 267 366元。2020年3月17日该院立案受理了该追缴违法所得强制执行一案。2020年5月15日该院作出(2020)兵1001执6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何朝利财付通账户存款369.45元、何朝晖财付通账户存款1873.80元、王晓晖财付通账户存款1528.84元。2020年11月30日王晓晖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王晓晖称法院未就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金额、人员进行明确。根据查明,异议人王晓晖犯开设赌场罪,判其参与的开设的第三起赌场(佑昌动漫城赌博机赌场)涉案金额为1 668 863元。其中,异议人王晓晖已退赃70 000元,蒋涛已退赃5000元,高尚已退赃1000元。尚有1 592 863元应继续向参与者余晓龙、何朝晖、蒋涛、王晓晖、高尚追赃。关于异议人王晓晖主张法院扣划财付通账户存款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且其在赌场未实际分红,没有违法所得,其仅提供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及个人收支截图打印件,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异议人王晓晖的异议,不足以阻止该院的执行,故该院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王晓晖的异议请求。
王晓晖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一审法院以王晓晖仅提供了账单明细及个人收支截图,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认为其异议不足以阻止执行,作出驳回异议请求。而不是复议申请人的财产系涉案赃款而作出的驳回裁定,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系其合法收入,不属于赃款及以赃款经营所得的收入,复议申请人已经举证证明,履行了举证责任。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显示,复议申请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没有收取任何红利,一审法院执行其合法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依据(2019)兵10刑终15号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赃款5 267 366元”,进而执行王晓晖名下房产及存款于法无据。综上,复议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查封的个人账户存款,为复议申请人合法持有的财产,与复议申请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无关联性。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执异15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依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均应予以追缴。但在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等情形时,能否追缴罪犯的其他等值财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违法所得财产予以执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财产无法找到,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等值财产。本案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应追缴赃款 5 267 366元,刑事案件审理中查明,被告人余晓龙伙同被告人何朝晖、蒋涛、王晓晖在佑昌动漫城赌博机赌场非法所得收入 1 668 863元,王晓晖退赃70 000元,蒋涛退赃5000元,高尚退赃1000元。追缴赃款裁判移送执行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出具移送执行表,明确了应向余晓龙、何朝晖、蒋涛、王晓晖追缴赃款1 592 863元。执行法院在对应当追缴的赃款无法找到时,划拨被执行人王晓晖财付通账户存款1528.84元并无不当。
综上,复议申请人王晓晖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驳回王晓晖异议裁定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晓晖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执异1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