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祖守,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珊珊,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祖守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祖守及其辩护人郭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住建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陈某1、王某1等人钱财共计374000元,并将取得的钱款用于挥霍。为了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郑祖守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祖守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之间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郑祖守当庭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事实中,其只收到被害人吴某转账支付的20万元,未拿到现金12万元,其是在受威胁的情况下写下一张35.2万元的借条。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真实性存疑,被告人郑祖守出于想要获取信任而出具房屋订购协议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郑祖守收到12万元现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住建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陈某1、王某1等人钱财共计373000元,并将取得的钱款用于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被告人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住建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了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郑祖守谎称可以替被害人吴某承包到苍南县灵溪镇水产市场安置房外墙工程,但要求被害人吴某送礼。被害人吴某基于信任并购买了价值为32000元的香烟票给被告人郑祖守。后被告人郑祖守将价值为32000元的香烟票折现后予以挥霍。

2.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郑祖守继以苍南县住建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后,又骗取了被害人李某、谢某等人的信任,后向上述被害人谎称熟识苍南县灵溪镇天和家园、瑞和家园的老板,可以帮他们以低价方式购买该楼盘的房子,但要先交保证金。被害人吴某、李某、谢某等人基于信任,先后支付给被告人郑祖守共计32万元保证金。为了隐瞒诈骗的事实,被告人郑祖守私刻了苍南县天和家园的印章,并冒用“陈某2”、“林某1”的名字给各被害人签了《房屋订购协议书》。后被告人郑祖守将上述取得的钱财用于挥霍。

3.2015年9月份,被告人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规划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了被害人陈某1的信任。后对被害人陈某1谎称可以低价购买到苍南县灵溪镇瑞和家园楼盘的房子,但要先交保证金。被害人陈某1基于信任,交给被告人郑祖守17000元,后以没钱用为由要回1000元。

4.2015年7月份,被告人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规划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了被害人王某1的信任,后对被害人王某1谎称可以低价购买到苍南县灵溪镇瑞和家园楼盘的房子,但要先交保证金。被害人王某1基于信任,交给被告人郑祖守5000元。被告人郑祖守取得钱款后中断联系,并将钱财用于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份的时候,其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郑祖守,郑祖守自称为苍南县住建局公务员林峰。之后,郑祖守称可以帮助其把灵溪镇坝头村一个小区的外墙粉刷工程承包下来,但要求其送点礼走关系,其就从灵溪镇江湾路天客隆超市买了32000元香烟票交给郑祖守。同年10月份,郑祖守称可以帮助低价购买灵溪镇瑞和家园的房子,其便与其两个姐姐、李某的三个亲戚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订金给郑祖守,另以现金形式交付郑祖守订金4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和郑祖守谈了一套灵溪镇天和家园三期的房子,李某通过其向郑祖守交付现金8万元作为购房保证金。2015年3月的时候,其发现被骗后,由其本人出钱归还李某等亲友被骗的购房订金,郑祖守写给其一张35.2万元的欠条。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份的时候,其通过吴某认识被告人郑祖守,郑祖守自称是苍南县住建局的公务员林峰,有办法在灵溪镇瑞和家园买到总价比市面上便宜十多万的房子,其姐姐、弟弟、姐夫的妹妹共将16万元押金通过吴某交给郑祖守。十多天后,郑祖守拿来几张“房屋订购协议书”,上面盖有“苍南瑞和家园专用章”,后又亲手写了三张“房屋订购协议书”。过了一段时间,郑祖守称可以低价购买灵溪镇天和家园三期的房子,其朋友谢某通过吴某交给郑祖守8万元,郑祖守拿了协议书给谢某。2015年3月的时候,其经查询得知自己被骗,后郑祖守给吴某写了一张35.2万元的欠条,吴某将钱退还给几个被骗购房者,但郑祖守没有还钱给吴某。

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的一天,一个微信昵称为“封某爱”的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自称是苍南县规划局的公务员林峰,称可以内部价格购买灵溪镇瑞和家园的房子。8月20日,林峰带其到苍南火车站瑞和家园看房子。8月21日,其在灵溪镇仁英高中旁将17000元购房诚意金交给林峰。之后,林峰对购房的事情一直推脱,其以没钱用为由向林峰要回1000元。经辨认,林峰即为被告人郑祖守。

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一个微信昵称为“爱上唯一”的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自称是苍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公务员,称可以合作购买灵溪镇瑞和家园的房子。7月18日,其在灵溪镇半岛咖啡店将5000元定金交给林峰。过了一段时间,林峰失去联系。经辨认,林峰即为被告人郑祖守。

5.被告人郑祖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0日左右,其化名林峰并自称为苍南县住建局公务员认识了吴某,又通过吴某认识了李某。2014年10月10日左右,其以帮助承包苍南县灵溪镇水产市场安置房外墙工程需要送礼为由,从吴某处骗取3万余元香烟票。2014年10月末的时候,其又以帮助低价购买灵溪镇瑞和家园的房子需要订金为由,从吴某、李某及其二人亲友处骗取订金24万元。同年12月份的时候,其又以帮助低价购买灵溪镇天和家园三期的房子需要订金为由,从谢某处骗取订金8万元。其将所骗取的上述钱财用以还债、支付房屋装修款及挥霍。2015年7月份的时候,其化名苍南县城建局公务员林峰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一个女的,以合作购买灵溪镇瑞和家园的房子需要订金为由,骗取该女子5000元。2015年农历8月份,其化名苍南县规划局公务员林峰通过微信聊天认识陈某1,以帮助低价购买灵溪镇瑞和家园的房子需要订金为由,骗取陈某117000元,后陈某1说没钱用,又通过转账还给陈某11000元。

6.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郑祖守为诈骗钱财与各被害人之间微信聊天的情况。

7.房屋订购协议书、收条、借条,证实被告人郑祖守在骗取钱财后向各被害人出具虚假的房屋订购协议,骗局被揭穿后,向被害人吴某写下35.2万元的借条。

8.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来往情况。

9.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郑祖守随身财物5000现金被扣押的事实。

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祖守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1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郑祖守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郑祖守辩解自己未从被害人吴某处收取现金12万元。经查,被告人郑祖守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述骗取吴某钱款30余万元,其中12万元以现金形式取得。被害人吴某陈述被骗数额35.2万元,其中一笔4万元、一笔8万元通过现金形式交付。另有房屋订购协议、收条、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郑祖守从吴某处诈骗35.2万元,其中12万元以现金形式收取的事实。被告人郑祖守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祖守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祖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数额巨大)和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诈骗罪还需判处罚金刑,故应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祖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祖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7300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吴小清352000元,返还被害人陈小林16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春海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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