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XXXXXX。 负责人:谢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金,男,****年**月**日出生,系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黄晓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涌彰,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与被告黄晓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60元,应予以退还380元,由原告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理洪 人民陪审员 池少云 人民陪审员 魏晓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威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