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职务不详。
被告: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