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福桂,男,汉族。 被执行人:昆明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昆明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昆明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53050190****0000056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89.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政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