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世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杨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世萍与杨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姚丽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2021)冀0391执2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停止对秦皇岛瑞吉工贸有限公司中案外人姚丽丽股权的拍卖。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姚丽丽称,2021年3月20日,申请人收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1)冀0391执2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利军所有的登记在姚丽丽名下的秦皇岛瑞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占比12%)”。申请人在秦皇岛瑞吉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与杨利军没有关系,杨利军个人债务问题与申请人及秦皇岛瑞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关系,人民法院执行杨利军不能处置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故请求停止拍卖申请人名下秦皇岛瑞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案外人姚丽丽与被执行人杨利军系夫妻。2020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9)冀039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利军偿还王世萍借款310万元,并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12月18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3民终333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19)冀039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利军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世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21)冀0391执2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利军所有的登记在姚丽丽名下的秦皇岛瑞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占比1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姚丽丽与被执行人杨利军系夫妻,案涉登记在姚丽丽名下的秦皇岛瑞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杨利军名下转让到姚丽丽名下,虽然登记在姚丽丽名下,但姚丽丽不能提交证据证实系其个人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杨利军对该股权应当拥有相应的份额,故案外人姚丽丽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姚丽丽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