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市外环路平安小区住宅业主委员会,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长征镇民政村朱家湾路口。
负责人何友明,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赵一夫,男,汉族,住遵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市外环路平安小区住宅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赵一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外环路平安小区住宅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义市外环路平安小区住宅业主委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