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鲍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曹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栾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静与被执行人曹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冀0111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