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乐。

被执行人陈德勇,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被执行人庄军营,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陈德勇、庄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76241元,未执行标的2224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兵0501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杨 志 国

审 判 员 雷 颂 杰

审 判 员 康 子 墨

裁判日期 二 〇 一九 年 十一 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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