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朔州市右玉县人,现住右玉县。
被告:巴某,朔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杨某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协商自行解决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