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定元乡大沟村2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5UNCN08N。

法定代表人:王世兵,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系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吴富伦,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富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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