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祥,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申请人:郭建兵,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祥与被申请人郭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齐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建兵价值31,9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齐宏伟以其所有×××号车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建兵名下价值31,96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葛 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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