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祥,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申请人:郭建兵,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祥与被申请人郭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齐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建兵价值31,9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齐宏伟以其所有×××号车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建兵名下价值31,96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葛 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