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被告:纪成滨,男,成年,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鹏与被告纪成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板方款40,000.00元及利息8,085.00元,本息合计48,08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60立方米板方,尚欠40,000元板方款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0,000元板方款的欠条。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刘鹏两次向本院提供被告纪成滨的送达地址均不准确,即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0元(原告已预交)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