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鞍山永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5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4MA0QFL6G9J。
法定代表人:陈秀微,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昌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605室,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MA4M5RLH83。
法定代表人:蒋卫和,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鞍山永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昌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鞍山永润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3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且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鞍山永润化工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昌德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3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鞍山永润化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