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析木镇析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素坤,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明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执行人: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海城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明维、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1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车款本金50910元,案件受理费403.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1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宫德忠 审判员 沈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