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指定辩护人李铮,女,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盂检刑刑诉〔2019〕221号

指控事实2019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保峰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蓝色时风三轮车由西向东行至省道314线29KM+600M路段时与在南侧路外王爱文停放在苏XXXX灰色三菱牌小型轿车接触,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晋XXXX晋XXXX挂接触肇事,致车辆损坏。肇事后王保峰驾车驶离现场。事故中,被告人王保峰负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保峰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8.33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保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保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采纳。被告人王保峰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二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保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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