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戴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昊峰因与被上诉人张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23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戴昊峰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交付货物,收货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且其实际居住地也是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故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综上,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238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