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0963560946。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张亚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张亚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国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