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0963560946。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张亚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张亚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国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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