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300677705870P。 法定代表人:韦光金,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斌,该行迁江支行行长。 被告:黄以孝,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城内街*号。 被告:韦莉群(系被告黄以孝之妻),****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镇落沙村民委河村171号,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公民身份号码: 452224198311073068。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以孝、韦莉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 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斌及被告黄以孝、韦莉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 20000元用于种养,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4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按 4.75%,上浮6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 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清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3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9978.97 元,利息1957.1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以孝、韦莉群尚欠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本金19978.97元及利息 2862.9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计算); 二、被告黄以孝、韦莉群定于2021年8月20日前偿还2000元本金及利息,之后的 每月20日前至少偿还2000元本金及利息,直至全部偿清本息为止。被告黄以孝、韦莉群若有任何 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上述剩余的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保全费239元,由被告黄以孝、韦莉群负担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已预交,被告黄以孝、韦莉群定于2021年8月30日前交清给 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永雷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广西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296号,联系 方式:136××××5028 法定代表人韦光金。 诉讼代理人韦斌,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韦莉群,女,37岁,1983年11月7日,地址:广西象州县镇落沙村 民委河村*号,联系方式:137××××3013 被告黄以孝,男,31岁,1989年10月7日,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 迁江街委城内街*号,联系方式:137××××2220 本院于 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 一 案。依法由审判员 黄亮(速裁组)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审理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
原告诉称
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亮(速裁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