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执行人:宋力,男,汉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7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宋力在招商银行62148379253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