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敦化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吉林省敦化市。
被执行人:马鸿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40604XXXX,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郑淑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680711XXXX,住敦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敦化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鸿光、郑淑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鸿光、郑淑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马鸿光、郑淑秀在2021年8月31号前将本金500000.00元、利息合计35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00元,执行费7400.00元一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如到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郑淑秀将敦化林业局普惠新居铁南小区13栋东起3、13、北侧4、14门市房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抵清全部案款。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