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谢松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琴,浙江江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吾权,****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吴水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丁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松青与被告丁吾权、吴水菊、丁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谢松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谢松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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