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201-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3719。 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龙,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正琦,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正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8月4日以被告孙正琦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江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彩平 书 记 员 梁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