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会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25MA775BL23M。

法定代表人:范会甫,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三元,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喀什市福庆板材经销商,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地区喀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653101MA77C23L8G。

经营者:陈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01014653,个体工商户,住喀什市曙光国际D区。

被告:陈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01014653,个体工商户,住喀什市曙光国际D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会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市福庆板材经销商、陈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会甫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会甫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新疆会甫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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