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915880421Y。
法定代表人:任昌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龙尚礼,男,1977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与龙尚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龙尚礼、**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102550元(含申请执行费1400元,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尚礼、**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