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殷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申请人:马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申请人:许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殷某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某、许某名下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某、许某所有的位于酒泉市××区店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所有的位于酒泉市××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财产在价值532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3180元,由申请人殷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