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小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