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申请人:扈露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河口区启航华源窗帘布艺店,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朝阳街北侧01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MCTHF84。
经营者:孙静,女,约42岁,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朝阳街北侧*幢*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负责人:郭少军,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春霞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扈露露驾驶的、河口区启航华源窗帘布艺店名下的鲁E1××××号车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扈露露驾驶的、河口区启航华源窗帘布艺店名下的鲁E1××××号车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委托东营泰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看管。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张春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