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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南州同仁市隆务镇霍尔加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12271005008。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扎西,该公司曲库乎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青扎西,该公司曲库乎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庞福贵,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同仁市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单元*号,现已死亡。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彭庆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同仁市隆务镇德合隆北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福贵、彭庆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9日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321执恢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庞福贵、彭庆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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