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1722H。
被执行人:解京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温彦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关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解京坤、温彦卫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京坤、温彦卫名下人民币1152077.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