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卓尼县柳林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安忠礼,系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花慧、丁海荣,系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敏某1,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2,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1,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2,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3,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3,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4,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4,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丁某某,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5,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临夏市。 被告:敏某6,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临夏市。 被告:马某5,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临夏市。 被告:敏某7,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临夏市。 被告:马某6,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7,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敏某1、敏某2、马某1、马某2、敏某3、马某3、马某4、敏某4、丁某某、敏某5、敏某6、马某5、敏某7、马某6、马某7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0元,减半收取计20900元,由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 瑜 审 判 员 郑月琴 人民陪审员 周煜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媛晖 书 记 员 闫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