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卓尼县柳林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安忠礼,系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花慧、丁海荣,系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敏某1,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2,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1,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2,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3,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3,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4,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4,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丁某某,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5,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临夏市。 被告:敏某6,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临夏市。 被告:马某5,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临夏市。 被告:敏某7,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临夏市。 被告:马某6,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马某7,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敏某1、敏某2、马某1、马某2、敏某3、马某3、马某4、敏某4、丁某某、敏某5、敏某6、马某5、敏某7、马某6、马某7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0元,减半收取计20900元,由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 瑜 审 判 员  郑月琴 人民陪审员  周煜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媛晖 书 记 员  闫晓艺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