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金泫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5H18C7C。
法定代表人:胡兴。
被申请人:林少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泸州金泫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少明名下所有的价值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金泫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林少明价值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