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艳菊。 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志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北鑫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362.005元(应付相应利息按上述所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青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国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