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郑桂芬,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源,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何世俊,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琛,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易永波,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郑雄宁,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世俊与被执行人易永波、郑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郑桂芬对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粤0803执恢216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郑雄宁名下位于遂溪县(权证号:10××25),所得款清偿债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郑桂芬称,异议人参加工作后一直在遂溪县附城卫生院担任护士,于2006年以自有资金71000元向转让方陈维胜购买位于遂溪县(以下简称涉案402房),但因为过户要费用,就暂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购房后都是异议人和其父母居住使用。2015年时,异议人弟弟郑雄宁的儿子要在遂城镇读书,因郑雄宁在遂城镇无房,在父母和弟弟的劝说下,异议人将涉案402房直接过户到了郑雄宁名下,解决了其子女读书问题,但实际上郑雄宁并未支付一分钱给异议人。但是,郑雄宁写了保证书给异议人,说明了涉案402房实际上是异议人的房产。由此,涉案402房所有权归异议人郑桂芬所有,郑雄宁只是挂名的产权人,故法院现拍卖该房产以抵偿借款人易永波、担保人郑雄宁的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异议人父母已年迈多病,长期在涉案402房中居住,如果法院强制拍卖该房产,将会使异议人父母无处居住。最后,被执行人易永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几万元,郑雄宁作为担保人也履行了担保责任,代为偿还了十多万元。今年8月份,易永波、郑雄宁已经分别向法院写了还款承诺书,承诺每月都继续还款一万元以上,并保证在2021年8月底前全部还清。因此,应当允许易永波、郑雄宁履行承诺,采取继续还款的办法清偿债务。综上,异议人郑桂芬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0)粤0803执恢216号执行裁定,不得拍卖涉案402房。

原告诉称

申请执行人何世俊辩称:一、异议人郑桂芬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本案拍卖房产为其所有的目的。涉案房地产权属人是郑雄宁,法院拍卖涉案房产合法有据。二、异议人提出其父母居住在涉案拍卖房屋中,与房屋的拍卖没有关联。异议人的父母居住事宜,属于异议人的赡养义务,异议人不能以其对父母的居住赡养义务为理由阻止申请执行人拍卖上述房产。三、异议人所述郑雄宁代易永波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十几万元的事实是错误的。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没有收到上述十几万元款项。2020年8月份易永波与郑雄宁向法院提交的《还款承诺书》,这是易永波与郑雄宁的单方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不清楚,且与异议人无关。该案件从2016年2月份起诉截止目前长达4年零7个月,在执行初期,被执行人仅仅支付了3万元左右,并作出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中间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被执行人没有清偿过一分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诚信表示怀疑,如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更加有力的保证人或者保证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其2020年8月份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且郑雄宁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不同意其所述的“监督借款人易永波履行保证书的还款计划、否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说法。”综上所述,异议人郑桂芬不是合格主体,其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湛江市霞山区瑞鑫食品商行(以下简称瑞鑫商行)与易永波、郑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鑫商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遂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粤0803民初22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涉案402房产等。之后,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粤08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易永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瑞鑫食品商行借款本金48.5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郑雄宁对被告易永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雄宁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易永波追偿。三、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瑞鑫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400元,申请费3820元,由被告易永波、郑雄宁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遂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粤0803执恢216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郑雄宁名下位于遂溪县(权证号:10××25),所得款清偿债务。 另查明,因瑞鑫商行在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已于2019年7月3日注销,何世俊作为瑞鑫商行的经营者,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粤0803执恢21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何世俊为(2020)粤0803执恢21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瑞鑫商行权利义务由何世俊继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涉案402房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郑雄宁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是郑雄宁,故本院裁定拍卖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驳回案外人郑桂芬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凯超 审 判 员 陈军辉 审 判 员 陈星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蓉蓉 书 记 员 杨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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