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龚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龚杰盗窃罪处罚金财产刑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1224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民政、工商、税务、保险及车辆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小额余额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29日扣划了银行账户的存款1143.7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委托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龚杰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2021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龚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被执行人龚杰应缴纳罚金5000元,已执行到位1143.79元,余下3856.2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