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德娇因与张吉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德娇以与被上诉人张吉成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德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德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上诉人马德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关铁强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李喜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旌 书 记 员 郑晓娜